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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07-13] 来源: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字体: ]

川经环资〔2009225

 

各市(州)经委,各节能监察中心,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53号)的要求,省经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六日

 

 

 

 

四川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为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5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业能源统计监测是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损耗、库存等基本情况的必要手段,是科学进行能源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节能降耗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搞好能源统计监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诸多原因,我省工业能源统计监测基础较为薄弱,迄今全省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生产消费情况还不能得到及时客观的量化反映。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在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不断提高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使能源统计监测尽快适应全省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各级经委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和重点用能企业,积极整合现有能源统计监测资源,加快构建“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根据本地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重点行业用能的能源统计、监测和核算方法,研究建立一套“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上重点负责年综合能耗分别在18万吨标煤以上的国控和3.5万吨标煤以上的省控239户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各市(州)负责辖区内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建立和完善239户国控和省控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产品能耗、设备能效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监测制度,要对239户企业的各项能源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要严肃查处统计监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监测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各市(州)经委要按照加快构建“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方法,提高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要以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开展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加强对辖区工业能源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按季向当地政府和省经委(省节能监察中心)提交本市(州)能源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各市(州)节能监察中心要以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要按照市(州)经委要求,督促各重点用能企业,自20096月起按月统计监测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按《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月报制度工作的通知》(川经〔2007210号文)“网上直报”工作要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的网络建设,在网上注册并逐月按时通过四川节能网(www.scjnw.com)向省节能监察中心填报239户企业能源统计监测数据,确保我省能源消费统计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监测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数据质量。

 

(一)各市(州)经委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监测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对能源统计监测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监测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省能源统计监测数据的质量。

(三)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保持能源统计监测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能耗统计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企业信息(统计监测人员、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并购、关停产等)不全或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上报省节能监察中心及相关单位备案。要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月度统计台账,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能源统计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统计监测从业资格,定期接受统计监测法规和能源统计监测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准确地向省节能监察中心填报统计监测报表。

 

五、整合能源统计监测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业节能降耗的工作需要,对辖区内能源统计监测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业能源统计监测信息管理与发布制度,规范和完善全省及市(州)工业能耗公报内容及发布形式,向社会按季公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按照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239户企业的能耗数据由省经委授权省节能监察中心发布,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239户企业除外)的能耗数据由市州经委或授权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发布,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未经省经委评估确认的工业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省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工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省节能监察中心要按照省经委要求,会同有关机构,将能源统计监测、能源计量和节能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建立统计监测执法、能源计量执法、节能监察和节能审计的联动机制,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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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c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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